公告110學年度全校財物盤點作業相關事宜,請各單位配合依規定辦理。

依據:「財物管理辦法」及「財物定期盤點作業細則」規定辦理。 說明: 一、實施日期:自111年5月18日(三)至111年6月30日(四)止。 二、盤點範圍:財物清冊結算至111年4月30日止。 三、為落實財物保管責任制度,隨時掌握財物動態,請各單位於收到「財物盤點清冊」後,於111年6月6日前先行完成自盤,並以〝保管單位〞統一收齊擲回保管組。 四、財產保管人若請他人代理盤點財產時,盤點完後,請財產保管人務必於財產盤點清冊上簽章確認以示負責,財產盤點清冊若無保管人簽章,將視同未完成初盤。 六、111年6月7日至111年6月21日期間,擇2~3天保管組會同會計室至各單位實施現場抽盤,請保管單位協助作業;保管人在全部盤點時程結束前,無法配合到場抽盤者,由單位主管指定專人配合盤點。 七、各單位盤點時務請依照帳、物相符之原則,如有不符時請依財物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提報辦理。 ※重要註記: 「財物盤點清冊」依保管單位、保管人及放置地點排序後列印,保管組將於 111.5.18.前將清冊置於各單位信箱,行政單位不列印紙本清冊,請特別注意,屆時若未收到或需電子檔者請洽保管組方仁輝,分機1321。 ※盤點時程: 1.111年5月18日前發送紙本清冊。 2.111年5月18日~111年6月6日各單位自行初盤。 3.111年6月7日至111年6月21日期間,擇2~3天保管組(會計室協同作業)至各單位進行複盤。(視盤查之項目數量及放置地點分佈位置調整。) 4.111年6月21日~111年6月30日彙整資料、異常處理、盤點結果送陳。 –          ———-            ———–             ———–              ———            ———            –  < 盤點清冊說明 > ★盤點清冊請在111年6月6日前完成自盤,「簽章」後,統一交系所行政辦公室,擲回保管組。 ◎盤點後各情形說明如下: 1.「規格」、「地點」與清冊不符,請在空白處註明。「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款」依規定不得放置於校外。 2.「保管人」變更,請新保管人在空白處簽章。 3.「保管單位」變更請上網填移轉單。 4.最後第二欄:類別「5」代表工程,類別「4」為系統參考用,皆為配合帳務所需編列,得不盤點,必要時告知保管組會同確認。 5.現場有財產標籤,但盤點清冊上找不到者,請在盤點清冊空白處,註明地點及財產編號,以利協助釐清。 6.財產保管人若請他人代理盤點財產時,請註明盤點人及分機,以利複盤之進行。 ◎「盤點清冊」依保管單位、保管人及放置地點排序後列印,若需「電子檔」者請Mail總務處方仁輝(分機1321)。 ◎移轉填單說明:請點我 ◎減損填單說明:請點我 財物標籤補發申請單.docx (.odt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