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:「財物管理辦法」及「財物定期盤點作業細則」規定辦理。
說明:
一、實施日期:自113年6月11日(二)至113年7月5日(五)止。
二、盤點範圍:財物清冊結算至113年5月31日止。
三、為落實財物保管責任制度,隨時掌握財物動態,請各單位於收到「財物盤點清冊」後,於113年6月17日前先行完成自盤,並以〝保管單位〞統一收齊擲回保管組。
四、財產保管人若請他人代理盤點財產時,盤點完後,請財產保管人務必於財產盤點清冊上簽章確認以示負責,財產盤點清冊若無保管人簽章,將視同未完成初盤。
六、113年6月24日至113年6月28日期間,擇1~2天保管組(會計室/教資中心/內稽人員協同作業)至各單位實施現場抽盤,請保管單位協助作業;保管人在全部盤點時程結束前,無法配合到場抽盤者,由單位主管指定專人配合盤點。
七、各單位盤點時務請依照帳、物相符之原則,如有不符時請依財物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提報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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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盤點時程:
1.113年6月7日前發送紙本清冊。行政單位不列印紙本清冊,若需電子檔,請洽保管組。
2.113年6月7日~113年6月17日各單位自行初盤。
3.113年6月24日至113年6月28日期間,擇1~2天保管組(會計室/教資中心/內稽人員協同作業)至各單位進行複盤。(視盤查之項目數量及放置地點分佈位置調整。)
4.113年6月17日~113年7月5日彙整資料、異常處理、盤點結果送陳。
※重要註記:
「財物盤點清冊」依保管單位、保管人及放置地點排序後列印,保管組將於 113.6.7.將清冊置於各單位信箱,請特別注意,屆時若未收到或需電子檔者請洽保管組方仁輝,分機1321。
< 盤點清冊說明 >
★盤點清冊請在113年6月17日前完成自盤,「簽章」後,統一交系所行政辦公室,擲回保管組。
◎盤點後各情形說明如下:
1.「規格」、「地點」與清冊不符,請在空白處註明。「教育部整體發展獎補助款」依規定不得放置於校外。
2.「保管人」變更,請新保管人在空白處親自簽章。
3.「保管單位」變更請上網填移轉單。
4.最後第二欄:類別「5」代表工程,類別「4」為系統參考用,皆為配合帳務所需編列,得不盤點,必要時告知保管組會同確認。
5.現場有財產標籤,但盤點清冊上找不到者,請在盤點清冊空白處,註明地點及財產編號,以利協助釐清。
6.財產保管人若請他人代理盤點財產時,請註明盤點人及分機,以利複盤之進行。
◎「盤點清冊」依保管單位、保管人及放置地點排序後列印,若需「電子檔」者請Mail總務處方仁輝(分機1321)。或上網自行下載https://custody.tcu.edu.tw/?p=1196,密碼請洽保管組(分機1321.1322)
◎移轉填單說明:https://custody.tcu.edu.tw/wp-content/uploads/2014/02/unnamed-file.pdf
◎減損填單說明:https://custody.tcu.edu.tw/wp-content/uploads/2014/02/unnamed-file-1.pdf
◎補財標申請表:https://custody.tcu.edu.tw/wp-content/uploads/2014/02/unnamed-file.docx